由于你没说清楚车位是自建还是外购取得。暂判断为自己适用后转让。从转让旧房或建筑物相关规定。要么能取得评估价格,如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则以购买时的发票或者契税记载金额,如2者都不能取得,则可以核定金额征收。 一)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由于旧房及建筑物,存在开发成本及费用无法计算或偏低的情况.因此,税法规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