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从事固废处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游和下游都没票该怎么办?
会计网用户743
4年前 · 发起提问196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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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权
4年前 · 回答了问题

上游最好再成立一个核定征收的个体户去回收固体废物,然后,个体户再卖给公司就有发票了。卖给下游,不需要开票都可以。再者,就把这个公司注销,成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公司,但是,还是需要上游开具发票,只是不需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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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网用户743
4年前 · 发起追问
关键是现金流比较大一年上千万,小规模不行吧,然后个人账户现金流太大现在也有风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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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权
4年前 · 回答了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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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权
4年前 · 回答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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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权
4年前 · 回答了问题
根据以上解读可以看出,你们的可以按规定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和所得税相关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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