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将原本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移到其他相关科目,这主要发生在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或者货物、劳务的用途发生变更时。
一、做进项税额转出有几种情况?
1.货物或应税劳务用途改变:
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原本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后来改变用途,不再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例如,企业购进一批钢材原本用于生产设备,但后来将其用于修建职工宿舍,此时钢材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2.发生非正常损失: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被盗、丢失等,这些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3.不符合抵扣规定:
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如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其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4.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企业收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异常情况,如票面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等,导致无法正常抵扣进项税额,此时需要将已计入进项税额的部分转出。
5.退税或减免政策:
在某些情况下,如企业购买原材料后退货给供应商,或者享受了特定的进项税额减免政策,可能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转出与上述因用途改变或发生非正常损失而转出的性质不同,它更多是基于税务处理的需要。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可能根据实际需要规定其他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些?
1.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
5. 存款利息。
6.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