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是初级会计实务的考点之一。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指凡是在本期内由已履行责任所得到的收入和由已形成权利所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支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是责任未履行或权利未形成,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是什么

  政府会计中权责发生制的核算操作

  收入确认操作:权责发生制下,政府会计主体的收入确认强调权利的实现。当经济业务发生,政府部门履行了相应义务并具备收取款项的权利时,即使款项尚未收到,也要确认收入。

  费用确认操作:费用确认以义务发生为标准。对于固定资产,要按照其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在使用期间内分摊为费用。

  报表编制操作: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时,以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数据为基础。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各类财务信息进行整合,通过资产负债表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通过收入费用表展示一定期间的运营成果,为使用者提供全面的财务信息,助力其进行财务分析和决策。

  权责发生制的运用

  对于权责发生制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销售商品,且满足控制权转移的判断条件,此时无论款项是否收到、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当确认收入;

  (2)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虽然相关更新资产的支出发生在使用期末,但是由于在使用过程中即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因此,需要按期对其计提折旧;

  (3)对于职工薪酬中的累积带薪缺勤,相关负债金额的确认并非发生在职工实际休假的会计期间,而是发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当期(当期多提供服务,所以职工多了后续年度多休假的权利,企业相应多了义务,因此应于当期确认负债),除此以外,按月确认职工薪酬费用也是权责发生制的体现;

  (4)对于存在等待期约定的股份支付计划,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与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成本费用,而不能等职工行权时进行确认;

  (5)企业对于债务工具投资或者其发行的金融负债,无论合同约定何时付息,均应当于资产负债表日(考试时通常为年度末12.31)确认相关的利息收益或利息费用;

  (6)对于存在免租期的租赁合同,虽然免租期内无需支付(或不能收到)相关租金,但是由于已经获得(或已经转让)相关资产的使用权,此时需要在免租期内确认相关的租金费用(或收入)。(即应付(或应收)的租金金额减少,但是应分摊的时间不变。)

  (7)企业对于销售出的商品所承担的维修义务(保证类质保),应当于商品销售时考虑对相关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而不能等到客户提出修理需求才确认因提供担保而发生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