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4号)文件,明确指出:广西初级会计持证人员可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
一、具备初级会计职业技能补贴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参加失业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企业职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12个月)以上;
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放宽申请条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即可;
3、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即:取得初级会计资格证书,满足“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12个月)以上”条件的,可申领初级会计职业技能补贴(注: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政策文件参考:
1、《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4号)
2、《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
二、申请初级会计技能补贴
在初级会计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提交资料包括:
1、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2、本人社会保障卡;
3、初级会计资格证书原件
除了上述办理方式,部分地区也实行网络在线办理。
注:实行网络在线办理的单位要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可结合实际调整申请所需资料,具体由地级市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三、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领资格
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领取初级会计职业技能补贴的资格。经审核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审核方式:通过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审核。
四、发放职业技能补贴
审核通过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相应的初级会计技能提升补贴。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值得注意的是:
天津地区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在办理转移资料中注明转移人是否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及享受补贴的相关信息。
若是职工在初级会计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则由申请受理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其是否已享受过技能提升补贴,核实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2、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广西初级会计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1000元。
根据桂人社发〔2017〕44号文件,其他等级证书的申领标准为,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注:技能提升补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全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