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为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1、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B: 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金额,支票无效

C: P银行是支票付款人

D: 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支票无效

不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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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解析】选项AC: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记载,并不导致支票无效;保证人是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选项BD:支票的出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在本题中,甲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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