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2】大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发出商品成本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2018年12月,该企业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2日,库存商品结存数量为2000件,单位生产成本为20元;本月生产完工验收入库商品2800件,单位生产成本为26元;本月发出商品3500件,其中2500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并已确认收入,其余部分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2)17日,将仓库的原材料一批出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批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8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
(3)20日,收回之前委托甲公司加工的半成品一批,委托加工时发出半成品的实际成本为20万元,加工过程中支付加工费5万元,装卸费1万元,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4万元。甲公司收回该委托加工物资后准备继续加工生产,该批半成品的计划成本为20万元。
(4)30日,大华公司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为80万元,成本差异为超支20万元。当月购入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110万元,计划成本为120万元。当月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诉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4)根据资料(4), 大华公司月末的材料成本差异率为( )。
A: 5.25%
B: -5%
C: 15%
D: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