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售价不含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和提供劳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不考虑其他因素。2019年7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7月1日,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A产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2万元,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12万元。甲公司已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7月8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
(2)7月3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协议,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代销B产品3000件,每件按200元对外销售,以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B产品实际成本为每件120元,商品于当日发出。
(3)7月10日,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了2300件,并已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向丙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日收到销货款。
(4)7月15日,承接一项设备安装劳务(全部为人工支出),当月完成,合同总收入为50万元,当天预收50万元。至7月31日完成时,实际发生劳务成本27.5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5)7月25日,销售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10万元,款项收到并已存入银行。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7.6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
要求: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第1~5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5.结合材料(1)-资料(5),甲公司当月实现的营业利润为()。
A: 48.7
B: 46.7
C: 53.3
D: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