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题】2022年2月18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乙公司于2月20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3日向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拒绝付款。丙公司遂行使票据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3.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丙公司未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属于逾期提示付款;(2)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有权拒绝付款(选项C正确),且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甲公司)以外前手(乙公司)的追索权(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3)P银行是支票上的付款人,并非“承兑人”(支票见票即付,无须承兑),不得被列为追索对象(选项B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