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中注协官网发布了一份重要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名字好长好长,以下简称《解释》。

这份《解释》主要严格规定了在相关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处罚措施,注册会计师考试包含在内,原文好长好长,小注选择与大家有关的几个内容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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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明确“作弊器材”的概念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有人问,如果带其他有争议的工具呢?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02、“代考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主要有以下三种:
(1)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2)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03、作弊受刑罚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附件: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解释》的重点内容,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所以大家切记不要走捷径,不要作弊。最后,再给大家介绍今年CPA考试的10大注意事项,以应对考试突发状况。

04、10大注意事项 千万要记住

距离CPA考试仅剩31天,小会为了让大家避免出现意外事件,特意整理了10大注意事项,帮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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