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年2月,甲企业需购置一台科研设备,预计价款为1500万元,因资金不足,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540万元的申请。2×21年3月1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了甲企业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54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2×21年4月1日,甲企业购入科研设备并投入使用,实际成本为1400万元,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甲公司采用总额法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核算,并采用与固定资产相同的折旧率进行分摊,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2×21年应确认的其他收益金额为( )。
企业采用总额法核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将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因此甲企业2×21年应确认的其他收益金额=540÷5×8/12=72(万元)。
借:银行存款 540
贷:递延收益 540
借:递延收益 72
贷:其他收益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