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下列各项中的主体均为乙公司的投资者,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没有相反证据,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是( )
A: 甲的母公司
B: 为甲收购乙公司提供融资安排的A公司
C: 持有甲20%股份的孙某
D: 与甲公司有联营关系的B公司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如无相反证据,为一致行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