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5年除发行在外普通股外,还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数量的交易或事项:(1)3月1日,授予高管人员以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在未来期间购入甲公司普通股的股票期权;(2)6月10日,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3)7月20日,定向增发3 000万股普通股用于购买一项股权;(4)9月30日,发行优先股8 000万股,按照优先股发行合同约定,该优先股在发行后2年,甲公司有权选择将其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计算2×15年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计入基本每股收益计算的股份有( )。
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对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选项C和D,在2×15年均属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计算2×15年基本每股收益时不需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