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李红为中辉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中辉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李红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中辉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9月3日,李红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中辉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李红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A: 20万元

B: 30万元

C: 50万元

D: 75万元

单选题
有疑问?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答案解析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题中,李红作为乙上市公司董事,3月8日卖出公司股票,9月3日又买入公司股票,期间在六个月以内,根据上述规定,李红在两次股票交易中取得的收益应归中辉公司所有。即:3×(25-15)=30万元。B选项正确。
答案选 B
相关题目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