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20年3月中山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4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20万元,货款尚未收到,中山公司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2×20年6月中山公司同意乙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项固定资产(厂房)用于抵偿债务。乙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4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6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3200万元(等于计税价格),增值税税额为288万元;中山公司为该项应收款项已计提600万元的坏账准备,其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下列中山公司和乙公司有关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A: 乙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1832万元
B: 乙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2080万元
C: 中山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
D: 中山公司取得厂房入账价值为3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