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甲公
司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 13 000 元;乙公司加工过程中应收取的加工费为 5 000 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 13%,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均为 10%。 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成本为(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不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3 000+5 000)/(1-10%)×10%
=2 000(元);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成本=发出的材料成本+加工费=13 000+5 000
=18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