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与其高管人员签订股份支付协议,采用授予职工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协议约定:2×16年1月1日,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2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500股自身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授予价格为每股7元。当日,200名管理人员全部出资认购,总认购款为70万元。甲公司履行了相关增资手续。甲公司估计该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每股12元。 激励计划规定,这些管理人员从2×16年1月1日起在甲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的,所授予股票将于2×19年1月1日全部解锁;期间离职的,甲公司将按照原授予价格每股7元回购。2x16年1月1日至2x19年1月1日期间,所授予股票不得上市流通或转让,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对于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在回购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2×16年度年末有5名管理人员离职,甲公司估计3年中离职的管理人员合计为10名,当年宣告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5元。假定甲公司2×16年度实现净利润为500万元,2×16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200万股。甲公司2×16年基本每股收益为( )元/股。
【解析】现金股利可撤销,在等待期内计算限制性股票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的现金股利,则甲公司2×16年基本每股收益=【500-(200-10)×500×0.5/10 000】÷200=2.4762(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