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公司是一家船舶制造公司,2012年11月,杨帆公司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对一项用于制造船舶的技术进行研究。申报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自2012年1月起对某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预计研究支出42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80万元。该研究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元(包括研发设备购置支出、场地租赁费、人员工资等),计算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研究项目结项后,研究成果归杨帆公司所有。
2012年12月底,有关主管部分批准了杨帆公司的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2013年1月1日先拨付60万元,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结项时再拨付60万元。主管部门要求杨帆公司只能将补贴款项用于项目研究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该项目于2014年12月按时结项,杨帆公司于2015年1月1日收到了剩余的补贴资金(假设该项补贴难以区分与资产有关的部分和与收益有关的部分)。则杨帆公司2013年应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