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约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14 年10 月8 日来华,11 月22 日离开。期间因工作原因,曾于10 月15 日离境,10 月24 日返回。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下列关于2014 年约翰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和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的判定,说法正确的有( )。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该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对于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按照规定计算其在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2014年约翰在中国境内逗留天数=8+8+22=38(天)。
2014年约翰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0.5+6+0.5+0.5+28+0.5=3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