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 2× 19年 1月 1日从集团外部取得乙公司 60% 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 2× 19年 1月 1日,乙公司除一项固定资产外,其他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450万元,公允价值为 650万元,按 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 2× 19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 4 000万元,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1200万元。 2× 19年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一批 A商品,该批 A商品售价为 400万元,成本为 240万元,至 2× 19 年 12月 31日,甲公司将上述商品对外出售 80%。 2× 19年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 B商品,该批 B商品售价为 100万元,成本为 50万元,至 2× 19年 12月 31日,乙公司将上述商品对外出售 10%。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 25%。甲公司 2×19年合并利润表中应确认的少数股东损益为( )万元。
少数股东损益 =[ 1200-( 650-450) /10×( 1-25%) -( 400-240)×( 1-80%)×( 1-25%)]× 40%=46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