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2日,腾辉软件开发公司与B财富管理公司签订一个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对价600万元,款项分期中和期末两次付清。合同规定,腾辉软件开发公司按照B公司的需求提供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在重新整合的过程中需要利用到B公司现有的管理系统,提供的整合服务包括:购买硬件系统和提供软件系统,提供的软件系统包括属于第三方的软件、B财富公司已有的软件、B财富公司委托腾辉公司开发的软件。合同中包括哪些单项履约义务( )。
案例中,腾辉公司向B财富管理公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自第三方购买的软件系统、自第三方购买的硬件系统、B公司已有的软件系统以及基于甲方要求提供的集成服务。腾辉软件开发公司需提供重大服务以将自第三方购买和自己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该整合可能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腾辉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不同商品和服务具有高度关联性。因此,腾辉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商品或劳务不可明确区分,应当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