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与其高管人员签订股份支付协议,采用授予职工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协议约定:2×16年1月1日,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2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500股自身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授予价格为每股7元。当日,200名管理人员全部出资认购,总认购款为70万元。甲公司履行了相关增资手续。甲公司估计该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每股12元。
激励计划规定,这些管理人员从2×16年1月1日起在甲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的,所授予股票将于2×19年1月1日全部解锁;期间离职的,甲公司将按照原授予价格每股7元回购。2x16年1月1日至2x19年1月1日期间,所授予股票不得上市流通货转让,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对于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在回购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2×16年度年末有5名管理人员离职,甲公司估计3年中离职的管理人员合计为10名,当年宣告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5元。假定甲公司2×16年度实现净利润为500万元,2×16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200万股。假定甲公司2x16年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为每股25元。甲公司2×16年稀释每股收益为( )元/股。
【考点】稀释每股收益基本计算原则
【解题思路】掌握稀释每股收益基本计算原则
【具体解析】行权价格=7+12*2/3=15(元),由于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因此应当考虑限制性股票的稀释性;发行在外的限制性股份在2x16年的加权平均数=200*500*(364/365)+(200-5)*500*(1/365)=99993.15(股);稀释每股收益=5 000 000/[2 000 000+(99993.15-15*99993.15/25)]
=2.451(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