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21年以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由于甲公司将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同时因经营规模和企业性质变化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按照准则规定应当从2×21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资料如下:甲公司2×18年以560万元的价格从上交所购入A公司的股票,以交易为目的。按照原《小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为“短期投资”并采用成本法对该股票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以交易为目的购入的股票由原成本法改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假设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甲公司所持的A公司股票2×21年年初的公允价值为640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下列甲公司会计处理表述不正确的是( )。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留存收益的影响额=(640-560)×75%=6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短期投资的余额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分录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40-560)8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80×25%)2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75%×85%)51
盈余公积 (80×7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