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共有十个专业科目,其中《财政税收》是其中之一,在备考中级经济师财税专业时,除了对照考纲以及教材,了解各章节重难点也是比较关键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高频考点。
1.公共物品的特征(四个):(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2)受益的非排他性。(3)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4)提供目的的非营利性
2.市场失灵的表现(五个):(1)公共物品缺失。(2)外部效应。(3)不完全竞争。(4)收入分配不公。(5)经济波动与失衡。
3.政府干预失效:(1)政府决策失误。(2)寻租行为。(3)政府提供信息不及时甚至失真。(4)政府职能的“越位”和“缺位”。
4.财政收入分配职能主要是通过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和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来实现的。
5.基础科学经费,外部效应强,应由政府承担。应用性研究经费,由微观主体承担。
6.我国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比重的下降和财政支出占GDP比重的下降是一致的。
7.政府财政投资的决策标准:(1)资本—产出比率最小化标准(稀缺要素标准)。(2)资本—劳动力最大化标准。(3)就业创造标准。
8.财政投融资的基本特征;(1)政府投入资本金。(2)目的性强,范围有严格限制。(3)计划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4)管理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经营。(5)预算管理比较灵活。
9.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10.纳税扣除是支出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税收抵免是支出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11.现代税收原则
(1)财政原则:充裕原则、弹性原则、便利原则、节约原则。
(2)经济原则:配置原则、效率原则。
(3)公平原则:普遍原则、平等原则。
12.税率体现征税的程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是税收制度中最活跃、最有力的因素。
13.本级速算扣除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级征税对象的最高数额+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14.企业(个人)综合税收负担率=企业(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收的总和/企业总产值(个人毛收入)×100%
15.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企业(个人)在一定时期缴纳的所得税(包括财产税)/企业(个人)在一定时期获得的纯收入×100%
16.企业流转税税负率=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同期销售收入(营业收入)×100%
17.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同期实现利润总额×100%
18.增值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1)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在同—县(市)的除外。
(3)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自;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9.税率
(1)13%∶普通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9%: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3)9%∶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4)6%:其他情形。
(5)0%:出口货物,除原油、柴油、新闻纸、援外货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前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基合金、铂金)外。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0.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且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1.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2.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3.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注意】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除外,应以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征收增值税。
24.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消费税处理
25.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6.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按平均售价征收增值税。
27.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8.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加工费是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29.2019.1.1~2021.12.31,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0.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