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民甲,2022年11月1日来华工作,2023年5月31日离境回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德国公民甲属于( )。
A: 居民个人
B: 法定自然人纳税人
C: 非居民个人
D: 外国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的判断标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德国公民甲2022年、2023年的居住天数都不满足183天,因此属于非居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