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需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A: 20
B: 10
C: 5
D: 15
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修改内容影响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所有潜在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