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并销售甲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2×19年6月有关涉税资料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合计收取113000元,款项已收到。 (2)销售甲产品给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含税价款200000元,税款26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0元。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50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4)将自产甲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00000元,对外不含税售价为120000元。 (5)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不适用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法),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该企业销售甲产品给一般纳税人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正确处理为( )。
企业销售产品,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