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未出售房产A、B、C 3套。A房产建于2016年年初,原值4 000 万元(含地价600万元),闲置待售;B房产已完工3年,原值600万元,1月初出借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作为办公楼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1年,前两个月为免租期,后10个月租金共100 万元;C房产用于开办社区幼儿园,原值800万元,市场价年租金10万元。当地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该企业就B房产2016年应缴纳房产税( )万元。
一方面,房产税存在两种计征方式:
一是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一般规定扣除比例为30%);
二是从租计征,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另一方面,关于纳税期限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般而言,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这一规定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而对房屋租赁出租方而言,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结合本题实际,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在免租期内,由承租人代缴纳房产税。根据税法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税率为1.2%。本题中,租赁的商铺原值600万元,则该企业当年前2个月应缴纳房产税税额=[600×(1 - 30%)×1.2% ÷12×2] =0.84(万元)。二是在后10个月,即应计承租期内,应由该企业依合同约定收取的租金收入,依照12%的税率申报缴纳房产税,应缴纳房产税税额= 100×12% = 12(万元)。该企业就B房产2016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 0.84 + 12 = 12.84(万元)。故选项A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