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不少从事财务的小伙伴对于哪些行为算作视同销售可能还不太了解,今天会计网就和大家一起复习相关的知识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有如下八种业务需要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为销售;
2、销售代销的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要求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包括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2、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不包括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纳税人发生以上业务,应按照规定视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对外捐赠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收入准则,确认收入需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但是,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假设某公司将自家公司生产的产品赠送给希望工程,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上就是营改增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请继续关注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