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除了用于出口外,有时还会自用,发生领取库存商品自用的情况时,会计人员该怎么写会计分录?
领取库存商品自用的会计分录
1、自产自用销售产品,在税务上要视同销售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成本价)
2、收不回来的账,直接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有坏账损失的
借: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
没有坏账损失的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应收账款
3、购进的产品应当转出进项税额,自制的产品应当视为销售。不属于销售的,应当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型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依据《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产品
5、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是什么?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国家暂未上缴国家的税费)。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