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就是发出商品,对于发出商品,待收到货款才确认销售收入,相关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发出商品时的会计分录
1、发出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按照合同规定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4、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5、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什么是发出商品?
发出商品指的是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装物等。在会计核算中,发出商品不能作为销售处理,而必须在收到货款后,销售才能成立。为了反映和监督商品发出和收取货款的情况,应设置“发出商品”账户进行核算。
发出商品与库存商品的区别是什么?
1、核算对象不同,发出商品是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装物等。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2、存放地点不同,发出商品的存放地点已经不是在本公司了,而库存商品仍然在本公司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