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就是发出商品,对于发出商品,待收到货款才确认销售收入,相关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发出商品分录

  发出商品时的会计分录

  1、发出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按照合同规定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4、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5、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什么是发出商品?

  发出商品指的是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装物等。在会计核算中,发出商品不能作为销售处理,而必须在收到货款后,销售才能成立。为了反映和监督商品发出和收取货款的情况,应设置“发出商品”账户进行核算。

  发出商品与库存商品的区别是什么?

  1、核算对象不同,发出商品是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装物等。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2、存放地点不同,发出商品的存放地点已经不是在本公司了,而库存商品仍然在本公司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