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进行核算,具体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行政单位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收入户、支出户收到利息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2、上缴区级财政专户(利息先划入单位收入户、行政事业单位)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3、区财政核拨预算经费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符合统借统还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不符合统借统还的业务,取得的利息全部作为含税销售额,按照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利息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什么?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其中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和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