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作为企业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使用灵活、流动性强,那么当企业发生同城业务时,可以使用银行汇票进行结算吗?
银行汇票可以同城使用吗?
银行汇票是可以同城使用的。《票据法》和银行实务中都规定银行汇票是可在本地同城使用的,只是实务中企业一般在有异地结算需要时才向开户行申请开具银行汇票,提交相应资料(银行汇票请领单、申请单位的财务部门向签发银行提交的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拟出票金额全额存入出票行,出票行在审核相应资料后根据企业要求即可出具“现金”或“转账”字样的银行汇票,异地客户取得票据后可根据业务需要背书转让(收款人为个人的,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必须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转让给没有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或可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内到自己的开户行交票进账或提取现金。
什么是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的特点是什么?
1、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
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2、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3、银行汇票无起点金额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取消了银行汇票金额起点500元的限制。
4、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
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一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一个月。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银行汇票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贷:银行存款
购进材料时
借:原材料/在途物资/材料采购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