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实务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也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科目,是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是指由于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贷方向为借方记结转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方记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2、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进行纳税调增。另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于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进行纳税调增,并未税前扣除,所以,尽管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已经减少,但此时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未调整,仍可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综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不得调整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