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主要分为承租人和出租人业务,分别涉及的会计科目及相关解释具体如下:

租赁业务涉及的会计科目有哪些

承租人使用的会计科目

  (1)“使用权资产”科目。

  “使用权资产”科目用于核算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承租人使用权资产的原价;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项目。

  (2)“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用于核算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3)“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用于核算使用权资产的减值准备,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在实际使用时需注意,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4)“租赁负债”科目。

  “租赁负债”科目用于核算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企业在实际运用中本科目可分别设置“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出租人使用的会计科目

  (1)“融资租赁资产”科目。

  “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用于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得资产的成本。租赁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租赁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融资租赁资产在未融资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遵循固定资产准则或其他适用的会计准则。企业在实际运用中本科目可分别设置“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

  (2)“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用于核算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本科目可分别设置“租赁收款额”“未实现融资收益”“未担保余值”等进行明细核算。租赁业务较多的,出租人还可以在“租赁收款额”明细科目下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核算。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担保余值和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之和。本科目余额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中填列,其中,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中填列。出租业务较多的出租人,也可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下单独列示为“其中:应收融资租赁款”。

  (3)“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科目。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科目用于核算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减值准备,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4)“租赁收入”科目。

  “租赁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确认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租赁收入。一般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租赁收入的核算科目,如“其他业务收入”等。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对于日常经营活动为租赁的企业,其利息收入和租赁收入可以作为营业收入列报。

租赁解释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如果合同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一项合同要被分类为租赁,必须要满足三要素:一是存在一定期间;二是存在已识别资产;三是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