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固定资产清理时,需要缴纳税费的行为,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是和一般纳税人是一样的呢?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1、小规模纳税人
基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2、一般纳税人
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以上就是有关固定资产清理缴税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