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对方开具的收购发票后,按规定可抵扣进项税额,以下将介绍农产品的适用税率。
农副产品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食用植物油税率为9%。
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四种进项税额抵扣方法:
1、取得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按照发票票面税额抵扣。
2、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3、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按照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如果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的,除按以上办法抵扣进项税额外,还可以在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