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纳1000元租金”。2015年5月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75.下列关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及行为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A: 共同侵权中的共同,可以是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相结合。本题中,在陈建主张返还房屋时,张增、林海、王琳三人拒不返还,构成侵权,不能表明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或者过失,不可因此直接认定三人构成共同侵权。选项B: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陈建与张增签订的《委托协议》属于债权关系。选项E: 陈建将房屋交给张增不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