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外籍个人甲,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9月1日来华居住,12月31日离开。期间因工作原因,曾于10月1日上午离境,11月2日下午返回,之后一直在胡班干部或者。依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该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天数为(  )天。

A: 87

B: 89

C: 91

D: 93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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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累计居住天数的判断

【解题思路】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10月1日上午离境,当天不足24小时,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11月2日下午返回,当天不足24小时,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11月份逗留天数一共是28天,12月份逗留天数一共是31天,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天数=30+1+29+31=91(天)。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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