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印花税=200×10000×0.3‰+5×10000×0.5‰=625(元)。
(2)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运输合同应缴纳印花税=4×10000×1‰=40(元)。
(3)甲企业2013年12月共应缴纳印花税=625+40=665(元)。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