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缔约对方政府
B: 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C: 缔约对方居民且未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D: 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E: 被缔约对方居民个人直接持有90%股份的公司
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1)缔约对方政府(选项A);(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选项B);(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选项D);(4)申请人被第(1)项至第(3)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