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获取的下列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选项A,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折让性质的消费券除外;选项B,获赠本单位住房,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 E: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