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3)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数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5)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向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