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甲公司2011年初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250万元,2011年亏损70万元,2012年亏损30万元,2013年到2015年的税前利润每年均为0,2016年公司实现税前利润3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均为10%。公司董事会提出2016年度分配利润70万元,但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假设公司2011~2016年不存在纳税调整和其他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项,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甲公司2016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为( )万元。
应交所得税=[300-(70+30)]×25%=50(万元)
甲公司2016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1250+300-70-30-50=1400(万元)。
所有者权益根据其核算内容和要求,可分为实收资本(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按规定企业亏损在规定期限(现行制度规定为5年)内可由税前利润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