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餐饮服务,2023年2月购进一批货物用于生产经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500元,已知该企业的销售额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且上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仍余1570元未抵减完。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为( )元。
A: 2020
B: 675
C: 450
D: 2245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4500×10%=450(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570+450-0=2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