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企业2015年10月委托乙加工企业加工A类化妆品一批,乙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000元;另外,还委托乙企业加工B类化妆品一批,甲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40000元,向乙企业支付不含税加工费为10000元,乙企业无B类化妆品同类售价。本月将委托加工的化妆品全部收回,本月将收回的B类化妆品全部售出,取得不含税价款80000元。甲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A: 21428.57

B: 3176.47

C: 0

D: 2517.34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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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解题思路】委托乙企业加工A类化妆品,由受托方乙企业提供原材料,实质为乙企业销售自产化妆品,由乙企业自己缴纳消费税;委托乙企业加工B类化妆品,由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甲企业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应再申报缴纳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扣除。

乙企业代收代缴B类化妆品的消费税=(40000+10000)/(1-15%)*15%=8823.53(元)

甲企业销售B类化妆品应纳消费税=80000*15%-8823.53=3176.47(元)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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