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单位参保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工残退休人员等7类人员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留意的是,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除单位参保的在职职工外,其他6类人员仅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新政策覆盖人群 | 享受待遇条件 | 享受待遇 | |
医疗待遇 | 生育津贴 | ||
单位参保的在职员工 | 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金) | √ | √ |
灵活就业人员 | 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 | |
工残退休人员 | √ | ||
退休延缴人员 | √ | ||
退休职工 |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 | √ | |
失业人员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 √ | |
职工未就业配偶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缴费,未就业配偶未参保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 √ |
来源:广东医保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对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工残退休人员、退休延缴人员、退休职工、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87号)第十三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生育津贴: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内容来源广东医保、广州12345,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