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其中,对于非应税劳务的界定范围有以下解读: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采用不同税率进行计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采用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