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额结算的应用具体表现如下:净额结算制度,可以应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体表现在其会介入原证券交易合同,并成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即成为每个卖方的买方和每个买方的卖方。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能够保证对守约结算参与人的交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交收风险,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另外,净额结算还可以分为双边净额结算和多边净额结算两种形式。双边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交易双方的成交余额进行轧差,双方交易按照剩下的余额进行交付的结算方式;多边净额结算是对达成的应收应付证券和资金予以冲抵轧差,并根据得到的净额进行登记的一种交付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