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业务中,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三者在方向、时间、数额、品名规格等方面都是相互吻合的,具有统一性(即“三流一致”)。简单来说,一项业务的收款方、开票方和销售方是同一主体,并且付款方、收货方和购买方也是同一主体。

  如果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人为做假,则会造成发票流向不符。如资金回流、虚假凭证、货物来源或去向无法交代等。

  要做到“三流一致”,须做到以下几点:

  1、不得虚开发票,应按照实际金额开具发票,保持三流一致。

  2、开票时必须按照实际商品进行开具,不得变更名称。

  3、商品发票必须要选择合适的税收分类编码。

  4、坚决杜绝买卖发票。